中国钨业协会章程
中国钨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钨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Tungste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TIA,是由我国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科研设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与钨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 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 为企业服务的方向,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以及会员合法权益;贯彻 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我国钨 工业健康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深化协会治理和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走 企业家办会道路,充分发挥核心骨干企业在协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 按照“架桥、搭台、干事,自律、协调、服务”的工作方针,充分发 挥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打造成为“自身过得 硬、企业离不开、政府信得过、行业有影响、社会有贡献”的名副其 实的社会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和行业自 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tia.net.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我国钨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三)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 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以及全 行业的利益; (四)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有关情况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协调 行业发展和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六)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有关咨询服务;组织行业 发展论坛、创办刊物和网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 需要,组织开展推介会、展览展示活动; (七)组织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 动; (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对钨矿资源开发利用、全产 业链特别是硬质合金及其精深加工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 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咨询服务,推进行业环保技术应用和绿色发展; 参与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查、成果鉴定、国际贸易争端和 产业损害调查等工作; (九)承担并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单位委托 交办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 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 会: (一)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设立的有关钨的生产经营和贸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设计机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与钨行 业相关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会员登记表(登记表由本会 制发)。 (三)经本会分会初审,本会办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提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等;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和信息; (六)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 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 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 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 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 提议的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 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 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 上表决通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80 人,且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1/3,不 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分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 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 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 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 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 1 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 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 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10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 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 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有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 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议。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 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 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人数为 11-51 人且不超过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中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其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有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 务理事会。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 12 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3-7 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 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 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不再 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 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 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 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 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 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 15 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 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 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 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 的登记证书,不开立银行账户,不收取会费及其他经营性收费,不对 外开具发票,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 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 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 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 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 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 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 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 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 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 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规定,致使本会或其他相关组织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 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 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 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 19 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 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 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 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 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 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 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